身邊事丨8年未簽勞動合同? 看門夫妻訴訟
導讀
夫妻兩人從事許昌市某中學家屬院傳達室的門衛工作8年,但因一直未簽勞動合同,雙方就是否存在勞務關系產生了爭議,夫妻倆將該中學訴至法院。法院是否會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并支持原告的主張呢?
身邊的事
2008年8月,王某和妻子張某到許昌市某中學工作,其崗位是該中學家屬院傳達室門衛,兩人也在該地方吃住。當時,兩人的工資為每人每月350元。在之后的幾年里,兩人的工資雖有所上漲,但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2016年5月,張某患病住院,未再繼續干該工作。2016年11月,為照顧生病的妻子,王某也從該中學離職。在傳達室工作的8年期間,王某夫婦一直未與許昌市某中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該中學也沒有為王某夫婦繳納社會保險。
2017年1月,王某和張某向許昌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員會以超出其受理范圍為由不予受理。之后,王某夫婦訴至許昌市魏都區法院,要求解除與許昌市某中學的勞動關系,并由該中學為二人補發2008年8月至2016年11月之間的工資差額、支付二人經濟補償金、因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等。
結果
許昌市魏都區法院經審理,認定原被告雙方存在勞動關系,被告許昌市某中學支付原告王某和張某工資差額、經濟補償金、因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共計20萬余元。許昌市某中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維持了原判。
法理解析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和張某作為適格勞動者,未與許昌市某中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原告提交的工資支付憑證、從事門衛工作期間的部分來客登記記錄等庭審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雙方自2008年8月份起建立了勞動關系。
根據我國實行的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可知,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金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依照法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出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作者:胡斌、沈丹陽、燕金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