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用工 也需簽勞動合同
基本案情
柳某是某注冊為個體工商戶的蛋糕店的職工,自2021年8月3日起進入該蛋糕店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蛋糕店也未為柳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后因雙方發生糾紛,柳某一氣之下到仲裁委提交了仲裁申請,要求蛋糕店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第二倍工資.42元。
處理結果
考慮到被申請人是個體工商戶,經營不易,仲裁委在受理該案件后,積極做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終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柳某獲得元賠償。
案情分析
簽訂勞動合同是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形式,尤其是對于勞動者而言,勞動合同的簽訂是證明存在勞動關系最有利的證據。為避免和減少勞動糾紛,勞動者應要求用人單位及時和自己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該法。該法第十條明確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該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根據上述法條,個體工商戶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依法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依法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本案中,該蛋糕店屬于個體工商戶,柳某受蛋糕店安排工作、監督管理,獲得工資,且工作內容屬于個體工商戶業務組成部分,雙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此種情況下,個體工商戶如不能證明未簽訂勞動合同確非其自身原因造成,則應對其適用二倍工資罰則。
這一案例表明,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應提升法律意識,規范用工管理,盡量避免引發勞動爭議。
(供稿單位:浙江省慶元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