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勞動合同離職后賠償雙倍工資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要求賠償勞動者的雙倍工資:
情況一:用人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且勞動者工作滿一個月的次日開始計算雙倍工資。上述情況包括合同到期后沒有續簽合同的情況.
情況二: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而沒有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在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呢?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四)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出現用人單位違反上述情況時,勞動者應該要求用人單位雙倍補償工資。
關于雙倍工資的性質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
上述規定中的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的性質究竟是工資,還是懲罰性賠償金呢?正常情況下,工資是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即:勞動者付出勞動的等價交換物。顯然,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是不以勞動者付出勞動的多少為前提的,而是以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為前提的。可見,雖然上述規定中使用了“工資”一詞,但其實質上規定的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是懲罰性賠償金,屬于法律規定中就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對用人單位施行的懲罰性措施,是因用人單位未按法律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承擔的法定責任的體現,不屬于勞動報酬,不是實質意義上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