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保障信訪工作有序開展,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國家機關工作秩序,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信訪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現(xiàn)就依法處理纏訪、鬧訪以及越級信訪等違法信訪行為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進行信訪活動應遵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fā)布的《信訪工作條例》及國家其他法律法規(guī)。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shù)较嚓P部門設立的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依法文明理性逐級反映問題,多人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shù)不得超過5人。信訪人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破壞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對涉法涉訴事項,信訪人應當通過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濟程序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
二、信訪人不依法表達訴求,進行纏訪、鬧訪以及越級信訪,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社會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和財產(chǎn)權利等,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信訪事項已經(jīng)受理并正在積極解決,信訪人在辦理期限內仍越級上訪;信訪人的合理訴求已經(jīng)依照政策、法律法規(guī)妥善解決,但仍堅持上訪,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要求;信訪人反映的問題已妥善解決,但又多次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執(zhí)意上訪擾亂單位辦公和公共秩序,經(jīng)相關部門、單位工作人員對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二)5人以上集體上訪反映共同信訪事項,又拒不按照《信訪工作條例》規(guī)定推選代表,不到指定的信訪接待場所上訪,不服從工作人員現(xiàn)場管理,在機關內吵鬧、聚集等擾亂單位辦公秩序或擾亂公共秩序,經(jīng)相關部門、單位工作人員對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三)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法律文書生效后,或經(jīng)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辦理終結的信訪事項,上訪人拒不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而執(zhí)意非訪、纏訪、鬧訪和反復越級上訪擾亂單位辦公和公共秩序,經(jīng)相關部門、單位工作人員對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四)以上訪為名,在會場、活動場所及周邊地區(qū)擾亂社會秩序或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經(jīng)相關部門、單位工作人員對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五)反復越級信訪、纏訪、鬧訪擾亂單位辦公和公共秩序,經(jīng)相關部門、單位工作人員對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六)在各級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交通場所及重大活動場所或者上述場所周邊的其他公共場所,實施靜坐滯留、張貼散發(fā)信訪材料、喊口號、拉橫幅、穿狀衣、焚燒物品等行為,經(jīng)相關部門、單位工作人員對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七)煽動、串聯(lián)、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不明真相的群眾參與非訪、纏訪、鬧訪的,組織、資助他人或者提供交通工具協(xié)助他人非訪纏訪鬧訪的,或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從事信訪活動的,經(jīng)相關部門、單位工作人員對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八)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以自傷、自殘、自殺相要挾,或者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活動的;
(九)到各級黨政機關非信訪接待場所非法聚集、滯留、滋事,或者采取過激方式表達訴求,制造社會影響、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經(jīng)相關部門、單位工作人員對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十)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利用網(wǎng)站、論壇、微博、微信、QQ、抖音、快手等媒體通訊工具,編造、散布有關信訪事項的虛假信息,煽動、組織、策劃他人非訪、纏訪、鬧訪,或者為他人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其他幫助擾亂公共秩序,經(jīng)相關部門、單位工作人員對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十一)通過網(wǎng)絡、電話、短信、微信等形式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騷擾,或者以圍堵、糾纏、非法進入住宅等方式干擾國家工作人員正常生活的;在信訪過程中,謾罵、侮辱、毆打、威脅、誣陷、跟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行為的;捏造、歪曲事實,誹謗、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法律追究的;
(十二)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滋事擾序、纏訪鬧訪行為,經(jīng)相關部門、單位工作人員對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后,拒不帶離的;
(十三)以信訪為名隨意侵占公私財物,借機斂財要錢,插手社會管理事務,擾亂社會秩序,經(jīng)有關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對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十四)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本通告所列情形以及通告之外的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行政處罰;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理。
三、具有以下情形的,依法從重處罰:
(一)去省進京實施上述第二條所列相關違法信訪行為的;
(二)故意在重大節(jié)日、重大活動和重要會議期間到非接待場所實施第二條所列相關違法信訪行為的;
(三)反復越級信訪、纏訪、鬧訪,或不按規(guī)定到信訪接待場所反映問題,滋事擾序,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四)組織、策劃、串聯(lián)、煽動、資助違法信訪行為的組織者和骨干分子;
(五)對于信訪事項已經(jīng)依法終結,或已簽訂調解法律文書或息訴罷訪承諾書(協(xié)議書),仍就同一信訪事項進行信訪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
(六)曾因違法信訪行為被行政、刑事處罰后,繼續(xù)在信訪活動中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
希望廣大群眾依法理性表達訴求,不參與、不支持違法信訪活動,自覺維護信訪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共同營造安定有序的社會環(huán)境。
高密市公安局
202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