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內容及解釋(二倍補償
企業開除員工如果被判定違法,員工可以要求繼續回到企業上班,也可以要求企業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那么勞動合同法具體是怎么規定的,今天就來科普勞動合同法第87條。
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解讀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中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制度,解除勞動合同的主體為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性質,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二倍為標準支付賠償金。并且賠償金與經濟補償不可同時適用。
實踐中存在個別用人單位為規避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關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條款的適用,采取欠付勞動報酬等手段,迫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違法手段之下,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時,要求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若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要求加付賠償金,不但與用人單位事實難以再繼續勞動合同的履行,更無法與解除勞動合同的訴求同時進入程序。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的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情形,當員工不存在這些情形或者用人單位舉證不利,單位解雇就會被判定為違法解除。
試用期隨意解雇、單位以嚴重違紀解雇依據不足或舉證不利、單位以嚴重違紀解雇但制度程序或內容不合法等情形,是判定違法解除的常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