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的區別是什么
一、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的區別是什么
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的區別如下:
1.主體不同
就業協議適用于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學校三方之間;而勞動合同只適用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
2.內容不同
就業協議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愿意接受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畢業生并列入就業方案,而不涉及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后,應享有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方方面面,更為具體,勞動權利義務更為明確。
3.時間不同
一般來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就業協議應在畢業生就業之前簽訂,而勞動合同往往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后才簽訂。
4. 適用法律不同
就業協議發生爭議,除根據協議本身內容之外,主要依據現有的畢業生就業政策和法律對合同的一般規定來加以解決。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應依據《勞動法》來處理。格履行義務。同時也有利于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有利于穩定勞動關系。
二、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找法網提醒您:勞動合同解除的情形有:
1.協議解除;
2.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
3.勞動者法定情形下單方解除;
4.過失性辭退;
5.無過失性辭退;
6.經濟性裁員。
法律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具有哪些作用
1.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以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
2.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深感經營或工作需要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數量,并且通過簽訂不同類型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發揮勞動者的特長合理使用勞動力。
3.勞動合同有利于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明確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這既是對合同主體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有助于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