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起簽勞動合同有新規 用工超1個月必須
中國日報網消息:從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了解到,為規范用人單位勞動用工行為,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從4月1日起,天津對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等有關問題做出新的規定。
簽:勞動者有知情權
新規要求,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如實告知勞動者錄用條件、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勞動報酬、工時制度、企業安全生產狀況、職業危害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與錄用條件和簽訂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情況。勞動者的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勞動報酬等內容,雙方應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續簽:要在舊合同期滿前
新規要求,勞動合同簽訂后,用人單位應將勞動合同書交勞動者保存一份,并由勞動者本人簽收。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依法續簽勞動合同的,應提前向勞動者發通知,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以書面形式續簽勞動合同,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解除:提前30天告知
新規要求,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提前三十日向勞動者發通知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能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的,應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同時向勞動者發出《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按照約定或用人單位的相關規定辦結工作交接時,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和應結未結工資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