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協議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一、聘任協議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聘任協議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1.適用范圍不同。狹義勞動合同適用的主體為企業,聘用合同適用的范圍主要為事業單位。
2.政府干預的程度不同。國家在一些重要方面對事業單位仍實行宏觀管理,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編制管理。目前由國家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仍實行嚴格的編制管理;經費管理。工資制度。事業單位向聘用人員支付的工資報酬,主要是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
3.管理監督部門不同。按照國務院各部門的職能分工,目前,事業單位和企業分別由國務院人事部和勞動保障部對其進行宏觀政策指導和監督。勞動合同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管理。
4.二者的用工招聘方式不同。勞動合同的簽訂沒有嚴格的程序性要求。而聘用合同關系的建立,有著嚴格的招聘程序要求。
5.試用期期限不同。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聘用合同的試用期可以為12個月。
二、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有哪些
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有如下幾項: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三、勞動合同有哪些特征
勞動合同有如下特征: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
3.勞動合同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條款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成立。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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