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觀筑:律師調查令最全解讀與使用指引!
(八)調查令簽發日期及人民法院院印;
(九)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內容。
調查令一式兩聯,一聯留本院存檔,一聯由持令人交協助調查人。
第十二條 調查令的有效期一般不超過十五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導致調查令失效的,在障礙消除后三日內,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新簽發調查令。
第十三條 持令人持令調查時應當主動向協助調查人出示律師證與調查令,并將調查令交協助調查人。
持令人憑調查令獲取證據后應當在調查令有效期屆滿之日起五日內將該證據以及協助調查人填寫的調查令回執提交人民法院。
持令人因故未使用調查令或者協助調查人未提供證據的,持令人應當在調查令有效期屆滿之日起五日內將調查令交還人民法院并書面說明原因。
第十四條 持令人持令調查時,協助調查人應當提供調查令所指定的證據。不能當即提供的,應當在收到調查令之日起五日內提供。協助調查人有權拒絕提供調查令指定證據以外的其他材料。
協助調查人應當在提供的材料上注明與原件核對無異,在回執上注明材料的名稱、頁數等,并簽名、蓋章。
協助調查人不能按時提供材料、無材料提供或者拒絕提供調查令指定材料的,應當在調查令回執中注明原因。
第十五條 協助調查人認為調查令中指定提供的證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應當在收到調查令之日起三日內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撤銷該調查令。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撤銷調查令,并根據案件辦理需要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理由不成立的,協助調查人應當提供調查令指定的證據。
第十六條 執行程序中,對持令調查取得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審查、核實。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核查。
民事一審、二審或再審程序中,對持令調查取得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組織質證后,依法確定是否予以采信。執行程序中,對持令調查取得的證據,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組織相關當事人進行質證。
持令人持令取得的證據,經人民法院審查、核實后,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或者采取執行措施的依據。
第十七條 持令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予以處罰或者懲戒;妨礙民事訴訟的,依法追究相應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持令人憑調查令獲取證據后未在規定期限內將相關材料提交人民法院的;
(二)不當使用、泄露持令獲得的證據的;
(三)偽造、變造調查令的;
(四)偽造、變造、隱匿、毀滅持令獲得的證據。
持令人存在本條規定情形的,全省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層報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三庭備案,經省高級人民法院內網公示,全省各級人民法院三年內不再向該律師簽發調查令,并將其違規情況向四川省律師協會通報。情節嚴重的,人民法院應當建議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予以處罰或者懲戒。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上級法院有新規定的,依照新規定執行。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實施民事訴訟調查令的若干規定(試行)
第一條【規定的目的和依據】為了保障當事人訴權、維護司法公正,確保人民法院在審判程序中準確查明事實真相,在執行程序中準確、全面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相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律師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等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本市兩級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相關概念的界定】調查令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執行程序中的申請執行人及其代理律師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調查取證時,由管轄法院依據申領人申請或主動簽發的供指定律師向有關單位或個人收集證據、調取財產線索的法律文書。
本規定所稱的申領人是指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執行程序中的申請執行人及其代理律師。
本規定所稱的持令人是指經人民法院審查批準,受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或執行程序中的申請執行人委托,經法院準許,持調查令調查收集特定證據、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律師。
本規定所稱的協助調查人是指調查令載明的須向持令人提供指定證據的有關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調查令的適用條件】對于存放于國家機關、其他企事單位或個人處與案爭事實存在關聯性的材料,民事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申領人可向管轄法院申請簽發調查令調取相關證據材料。
在執行程序中,申請執行人(保全案件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申領人可向管轄法院申請簽發調查令調取相關財產線索。
執行案件管轄法院可依職權簽發調查令委托持令人調取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相關材料。
在民事案件中,律師持調查令調查時,應有2名律師進行調查。
第四條【適用調查令的禁止性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調查令收集相關的信息:
(一)涉及國家機密、軍事機密的;
(二)涉及商業技術秘密的;
(三)涉及個人隱私的;
(四)其他不宜持令調查的。
涉及上述情形的證據、財產線索,當事人可以提交相關線索申請人民法院依法調查收集。
第五條【可予使用調查令收集的證據形式】使用調查令調查收集的證據形式不得包含證人證言等證據形式。
第六條【調查令的申領程序】民事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執行程序中的申請執行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依法在審理、執行階段申請簽發調查令。
一審程序中,申領人應當在案件受理后,舉證期限屆滿前向管轄法院申請簽發調查令。
二審程序中,申領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管轄法院申請簽發調查令。
執行程序中,申領人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申請簽發調查令。
第七條【申領調查令的材料】民事訴訟案件申領調查令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調查證據的名稱、種類、與待證事實的關系、證明目的、無法獲得證據的原因、及協助調查人名稱或姓名等基本內容,并由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共同簽名或蓋章。
執行案件申領調查令申請書應載明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協助調查人名稱或姓名等基本內容,并由申請執行人及其代理律師共同簽名或蓋章。
第八條【調查令的簽發程序】調查令應由承辦該案的審判員或執行員簽發。
調查令的簽發程序和簽發的調查令應入卷歸檔。
第九條【人民法院的告知義務】申領調查令時,人民法院應告知持令人相關的權利義務,并將《申領調查令須知》送達持人。送達情況須在送達回證或者筆錄中載明。
第十條【調查令的內容】 調查令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案號、案件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協助調查人姓名或名稱:
(三)持令人姓名、律師執業證證號、律師事務所全稱;
(四)調查收集的證據或財產線索內容:
(五)調查令的有效期限:
(六)簽發人、簽發日期和院印;
調查令的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十一條【持令調查的實施】持調查令收集證據、財產線索必須由持令人進行。
持令人調查收集證據、財產線索時應當主動向協助調查人出示律師證、該律師所在事務所的函件和調查令。
持令人需將調查收集到的證據、財產線索全面、完整地提交管轄法院,不得隱藏或選擇性提交調查收集到的證據、財產線索。
第十二條【使用調查令時應注意的事項】持令調查獲知的有關證據、財產線索僅限于本案使用。申領人、持令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泄露調查取得的相關信息,申領人、持令人擅自改變調查令用途、擴散調查信息引發的法律責任由其自行承擔。
申領人、持令人不得提供虛假信息,不得變造、偽造調查取得的證據、財產線索。
第十三條【協助調查人義務】協助調查人核對調查令、持令人律師證及持令人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函件后,應當提供調查令所指定的證據、財產線索。不能當即提供的,應當在收到調查令之日起五日內提供。協助調查人有權拒絕提供調查令指定證據、財產線索以外的其他材料。
協助調查人應當在提供的證據、財產線索材料上注明與原件核對無異,在回執上注明相關材料的名稱、頁數等,并簽名、蓋章。
協助調查人不能按時提供調查令指定的信息或無信息提供的,應當在調查令回執中注明原因。
第十四條【持令人罰則】人民法院發現持令人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十二條之規定的,兩年內不得向持令人簽發調查令,并將持令人違規情況向所在律協通報。持令人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察。
第十五條【協助調查人罰則】人民法院發現協助調查人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向其上級機關或其所在單位出具司法建議,并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及其轄區基層法院。
第十七條【規定的施行】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解釋主體】本規定由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會員負責解釋。
附件1:申領調查令須知(執行)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法院申領調查令須知(執行)
為了進一步增強申請執行人的舉證能力,確保持令人正確使用調查令,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及其實際履行能力,現根據《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實施民事訴訟調查令的若干規定(試行)》,就申領調查令的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執行程序中的調查令是指在執行階段,因申請執行人無法獲取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經其與代理律師向有管轄權人民法院提交申請,由人民法院批準簽發或主動簽發的供指定律師向有關單位調查收集特定證據的法律文書。
二、調查令適用于對被執行人有無實際履行能力的證據及財產線索的調查收集,包括:(一)被執行人財產資料、權利憑證等相關信息;(二)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等信息:(三)被執行人轉移資產相關證據;(四)其他能夠證明被執行人實際履行能力的財產信息。
三、使用調查令調查收集的證據形式不得包含證人證言等其他證據形式。
四、下列情況不屬于持令調查的范圍:(一)涉及國家機密、九、持令人需將調查收集到的證據、財產線索全面、完整地提交管轄法院,不得隱藏或選擇性提交調查收集到的證據、財產線索。不得變造、偽造調查取得的證據、財產線索。持令調查獲知的有關證據、財產線索僅限于本案使用。申領人、持令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泄露調查取得的相關信息,申領人、持令人擅自改變調查令用途、擴散調查信息引發的法律責任由其自行承擔。
人民法院發現持令人違反上述規定的,兩年內不得向持令人發調查令,并將持令人違規情況向所在律協通報。持令人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察。
十、法眼觀筑:律師觀點
@律師
根據律師法第35條規定律師具有自行調查取證的權利,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但是在實踐中該條款基本上被架空,無論是行政部門、金融機構還是事業單位普遍接受公、檢、法的調查取證,對于律師的調查取證權則不予配合,但對于法院的調查取證權因為有民事訴訟法的明確規定且具有相關的處罰措施,相關機構普遍予以配合,因此由法院簽發的律師調查令在司法實踐中應運而生,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存在諸多問題。
法律依據的不足,在民事訴訟法中只規定了法院對外調查取證的權利并未對律師調查令進行明確,律師調查令是各地實踐的產物,其相關的權利范圍來源于各地法院或行政部門制定的辦法、通知,但各地的制定主體又存在著較大差別,有的是地方高院聯合各行政部門、金融部門制定、統一適用,如天津、北京、山東等;有的是地方高院或中院獨自制定、對外實施,如重慶,有的是地方人大以地方條例的方式進行規定,如河北、安徽等,此外還有些地區至今尚未制定關于律師調查令的相關制度,如遼寧、黑龍江等。因此從法律規定角度,律師調查令并沒有全國層面的統一規定,各地操作來源于實踐積累的經驗和地方規定。
處罰依據不足,律師調查令由于不是民事訴訟法上的規定,其他條例及聯合通知等不宜直接規定處罰條款,因此導致有規定而無違反后果的懲罰,法律的有效實施最重要的保證就在于違法后果的嚴厲性。在無懲罰性條款的情況下,相關被取證人員沒有違法成本,配合的積極性較低。
拒絕率較高,在司法實踐中,律師調查令的被拒絕率較高,一方面是因為處罰依據不足,拒絕成本較低;另一方面是因為律師調查令與現有制度之間存在一定的沖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人民法院查詢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并出具法院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
金融機構應當立即協助辦理查詢事宜,不需辦理簽字手續,對于查詢的情況,由經辦人簽字確認。對協助執行手續完備拒不協助查詢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理。”
同時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第八條規定“辦理協助查詢業務時,經辦人員應當核實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以及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含,下同)機構簽發的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
因此在律師調查令未上升到全國層面或只是地方人大或高級法院制定的條例或通知而地方金融部門未參與的情況下,律師調查令在實踐中被承認及配合的程度較低。
綜上,雖然律師調查令在實踐中存在諸多不足,但是作為司法實踐的產物,其對于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等都具有較好的效果,望能盡快制定全國層面的制度推定實施。
法眼觀筑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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