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個人存款證明書及理財產品證明書業務管
xx銀行個人存款證明書及理財產品證明書業務管理辦法第一章第一條為加強我行個人存款證明書及理財產品證明書業務管理,規范操作流程,防范風險,結合有關制度,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存款證明書》是我行針對客戶存于我行的個人儲蓄存款出具的證明文件,《理財產品證明書》是我行針對客戶購買并持有的理財產品而出具的證明文件,以下統稱《證明書》。第二章業務規定第三條客戶向我行申請開具《證明書》,必須持有在我行開立的本外幣儲蓄存單、存折或銀行卡。第四條對于已掛失的、用于質押的、被有權部門凍結或止付、或所有權關系不明晰的賬戶,不能開具《證明書》。理財產品證明書僅限于對客戶購買中風險及以下的理財產品出具持有證明,對中高風險和高風險的理財產品不出具持有證明。自動滾存理財產品不能出具理財產品證明書。第五條《證明書》只能證實客戶在特定時間段在我行的存款金額和理財產品金額,僅作為客戶出示個人自行經濟擔保的證明,不具有銀行經濟擔保作用。《證明書》不能轉讓流通,不能用于質押,不能掛失,不能作為提取存款、轉存、續存等權利憑證,復印無效,涂改無效。第六條列入《存款證明書》的存款,在凍結到期日,系統自動予以解凍。列入《存款證明書》的定期存款,若在凍結期限內到期,系統按自動轉存處理。
第七條列入《理財產品證明書》的理財產品,若《理財產品證明書》截止日超過理財產品到期日,系統自動對理財產品到期的入賬本金進行凍結處理并按活期計算利息。列入《理財產品證明書》的理財產品,不得用于質押。第八條客戶申請辦理《存款證明書》起始日為過去某一時間時,從起始日至截止日,每日賬戶余額不能低于所證明的金額。客戶申請辦理《理財產品證明書》,起始日不早于理財產品起息日且不晚于到期日。第九條《證明書》按份收取手續費。其中,《理財產品證明書》參照《存款證明書》收費標準收取手續費,收費標準按我行對外公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實行。客戶補打《證明書》收費,收費標準不變。第三章客戶申請第十條客戶向我行申請出具《證明書》,須承諾自開立之日起至證明截止日止,不支取相應賬戶存款、理財產品。我行根據客戶承諾,凍結相應賬戶存款、理財本金。凍結期限可視客戶需要而定,但最短不少于一個月,最長不超過三年。第十一條一份《證明書》可以包含多個存款賬戶(定期存折按照子賬戶號開立),但賬戶戶數最多不得超過5戶凍結截止日期必須相同。第十二條同一筆存款、理財產品一般只開立10份《證明書》。超過10份,須經行長審查同意,原則上不超過10份。
對于客戶申請開立多份《證明書》,經辦行應從嚴控制,認真審查,防范風險。第十三條申請人申請開立《存款證明書》、《理財產品證明書》,須填寫《存款證明申請書》、《理財產品證明申請書》,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本人存款憑證(如存折、卡、存單等),并須向經辦行出具申請資料(如出國簽證申請、財力證明申請等)。為審核業務真實性和防范風險,經辦行可根據實際情況,要求申請人出具其他相關資料,作出具體說明。第十四條申請人委托他人代辦《證明書》,申請人須出具委托書,代辦人須提供申請人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本人和申請人關系證明資料、申請人委托書、申請人的存款憑證(如存折、卡、存單等)和相關申請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代辦人須是申請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第十五條如日后申請人要求增加《證明書》份數等情況,經行長審查同意后,可以申請辦理補打《證明書》業務。補打《證明書》業務除接收單位、開立份數可以修改外,其余內容與原《證明書》內容完全一致。第十六條客戶申請辦理補打《證明書》業務,須由申請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本人存款憑證(如存折、卡、存單等)和相關申請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并填寫《存款證明申請書》或《理財產品證明申請書》到原《證明書》簽發網點辦理。
委托他人代辦補打《證明書》業務的,辦理所需材料、條件與委托他人代辦《證明書》一致。第四章受理審核第十七條經辦人員接到客戶提交的《存款證明申請書》、《理財產品證明申請書》,應認真核對客戶身份證件、存款憑證和相關申請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核對申請人賬戶是否屬于我行賬戶,賬戶存款或理財余額是否足額。審核《存款證明申請書》、《理財產品證明申請書》上是否附有其他可能會引起我行負連帶責任的條件,若有則不予以辦理。第十八條客戶根據需要辦理補打《證明書》業務,經辦人員按照第十七條要求受理審核資料。第十九條客戶提前支取被列入《證明書》的存款、理財產品,以及根據需要申請重新開立《證明書》,均應交回全部已開立的《證明書》原件。經辦行應認真審核《證明書》是否被涂改、偽造,是否為原件;確定與開立份數是否相符,如客戶辦理過補打《證明書》業務,須將補打的證明書一并交回;并要求客戶提交身份證件和情況說明。第五章出具證明第二十條經辦人員審核《存款證明申請書》、《理財產品證明申請書》和相關資料證明,交營業部經理復核。針對《存款證明書》,經辦人員凍結賬戶后,在“存款業務——特殊操作——存款證明書”界面下,輸入并打印個人《存款證明申請書》,交客戶簽名確認無誤后,由營業部經理授權打印《存款證明書》,簽字并加蓋業務公章,同時將《存款證明書》號碼注明在《存款證明申請書》右上角。
針對《理財產品證明書》,經辦人員直接在“存款業務——特殊操作——個人理財證明書”界面下,輸入并打印《理財產品證明申請書》,交客戶簽名確認無誤后,由營業部經理授權打印《理財產品證明書》,簽字并加蓋業務公章,同時將《理財產品證明書》號碼注明在《理財產品證明申請書》右上角。客戶接收《證明書》須在《存款證明申請書》、《理財產品證明申請書》上簽名,確認份數和格式內容。第六章證明書補打、收回第二十一條客戶根據需要補打《證明書》,經辦人員認真核對客戶身份證件、存款憑證和相關申請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并將審核后的《存款證明申請書》、《理財產品證明申請書》和相關資料證明,交營業部經理復核審核。經辦人員在補打界面,輸入并打印《存款證明申請書》、《理財產品證明申請書》,交客戶簽名確認無誤后,由營業部經理授權打印《證明書》。第二十二條經辦行應認真審查客戶補打《證明書》申請,客戶合計開立《證明書》應不超過10份,超過10份,須經行長審查同意。第二十三條客戶根據需要申請重新開立《證明書》,應交回全部已開立《證明書》原件。支行核對無誤后,針對《存款證明書》,解凍賬戶原凍結期限,按照客戶申請重新開立。針對《理財產品證明書》,如理財產品未到期,經辦人員在“存款業務——特殊操作——個人理財證明書——個人理財證明書收回”界面下,輸入原《理財產品證明申請書》編號并打印特殊業務憑條,再按照客戶申請重新開立;如理財產品已到期且證明截止日未到,經辦人員操作《理財產品證明書》收回后,對于已經到期入賬凍結的理財本金(可于“凍結查詢”界面查詢到凍結的理財本金),在“存款業務——特殊操作——凍結業務——解凍”界面對理財本金進行解凍,然后按照客戶申請重新開立。
重新開立《證明書》,收費標準不變,原手續費不予退還。 第七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條 經辦行應嚴格按照規定開立《證明書》,嚴禁 虛開、空開《證明書》,確保《證明書》真實有效。 第二十五條 各經辦行經辦、授權人員和有權簽發人要各自 嚴格履行職責,做好簽發審核工作。 第二十六條 《存款證明書》、《存款證明申請書》、《理 財產品證明書》及《理財產品證明申請書》由總行統一印制,全 行適用統一格式的文本。《存款證明書》、《理財產品證明書》 為一聯式,作為重要空白憑證管理,通過“702”備忘科目核算, 以每份一元的假定價格記賬。 第二十七條 《存款證明申請書》、《理財產品證明申請書》 和客戶交回的《證明書》原件專人專夾保管,定期裝訂。 第二十八條 各行要加強對個人存款證明書及理財產品證明 書業務的日常監督與管理,制定不定期業務檢查制度,做好事前 防范、事后監督工作。 第八章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xx 銀行總行負責制定、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規定與本辦法有 不符之處,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