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e“典”之“e”法前研丨不同意授權就不能使用APP?新法明確了
用戶不同意收集信息
就不能完成注冊
這樣設置合理嗎
法院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不得以個人不同意處理其個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為由,拒絕提供產品或者服務;處理個人信息屬于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所必須的除外。
個人信息處理者如果收集的信息不是提供產品或服務所必須,則涉嫌違法收集。
哪些信息
屬于APP必須收集的信息
法院解讀
對不同類型的APP來說,其提供服務所必需的的信息并不相同。比如位置信息是地圖導航類軟件所必需收集的信息,而用戶性別、年齡、照片等信息則是非必要收集的信息。如果某個地圖軟件在注冊時強制用戶填寫性別、年齡,就可能涉嫌違法收集個人信息。
APP《隱私條款》
對重點內容沒有明顯提示
這樣設置合理嗎
法院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基于個人同意處理個人信息的,該同意應當由個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確作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個人單獨同意或者書面同意的,從其規定。
個人信息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和處理的個人信息種類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取得個人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在處理個人信息之前,負有告知的義務,而告知的程度應當達到個人“充分知情”的地步。如果在格式條款中沒有進行顯著提示和清晰易懂的說明,APP用戶的解釋權無法得到有力保障,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該類格式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對用戶沒有法律約束力。
法院提示
日常生活中,用戶要提高個人信息保護意識,注冊賬號時應注意閱讀格式條款,尤其其中的重點條款;在進行APP信息采集授權時,僅進行必要許可,防止APP過度收集非必要個人信息;在手機等移動設備中也可進行相應設置,并定期檢查,確保未開放不必要的信息收集授權。
供稿:江瀟
視頻制作:李博
配圖:吳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