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版《借款合同》與《房屋抵押合同》|實
為確保出借人 與借款人 于 年 月 日簽訂的編號 借款本金 元的《借款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或主合同“借款人”)愿意以其所有或有處分權的房產作為抵押,抵押權人(主合同“出借人”)經審查,同意接受抵押人提供的房產抵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抵押權人、抵押人經友好充分協(xié)商,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抵押財產
1、抵押人自愿提供自己或與 單獨/共同擁有的房產作為抵押物。抵押人用作抵押的房產坐落于 號,其房屋建筑面積 ㎡,產權證號: ,土地使用權證號: 。
2、本合同項下房產共評估作價人民幣(大寫) (¥ 元)整,實際抵押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元)整。該評估作價不作為抵押權人依據本合同處置房產時的估價依據,也不構成對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的任何限制。
第二條 抵押擔保范圍
抵押擔保范圍為:主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xiàn)債權和擔保權利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處分抵押物的費用、訴訟費、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和其他應付費用。
第三條 抵押物的保管
本合同項下的房產由抵押人占有和使用。抵押人應妥善使用房產,在抵押期間負責維修、保養(yǎng)、保證房產完好無損并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抵押權人有權隨時檢查抵押物狀況。
第四條 抵押物登記
1、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在本合同簽訂后的3日內到有關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抵押登記事項發(fā)生變化依法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在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之日起10日內到有關抵押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2、在抵押登記手續(xù)辦妥后,有關登記文件應由抵押權人保管。
第五條 抵押物流轉限制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人不得出售、贈與、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轉移本合同項下的房產。
第六條 費用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公證、登記、鑒定、保險、運輸、保管等費用由抵押人承擔。
第七條 陳述與保證
為確保本合同的合法有效及順利履行,抵押人在此向抵押權人承諾,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義務履行完畢或解除前:
1、抵押人對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合法取得并具有完整的所有權;
2、本合同項下抵押物在權屬方面不存在任何爭議;
3、本合同項下抵押物在建筑和使用上完全符合法律規(guī)定;
4、設立本合同項下抵押物抵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5、在本合同簽字前未對本合同項下抵押物設立過任何抵押和轉讓;
6、本合同項下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監(jiān)管;
7、本合同項下抵押物如在本合同簽訂之時已部分或全部出租,抵押人保證將設立抵押事宜通知承租人,并將有關出租情況書面通知抵押權人;
8、當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價值貶值不足以擔保主合同債權時,抵押人將及時提供其它財產補充抵押擔保,直至足以擔保主合同債權的實現(xiàn)。
第八條 抵押權的實現(xiàn)
1、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本合同約定或法定方式處分抵押房產:
(1)借款人未依約定支付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及其他應付款項;(2)抵押人有訴訟、仲裁或重大經濟糾紛,可能對抵押物有不利影響;(3)抵押人破產、歇業(yè)、被停業(yè)整頓、被撤銷、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4)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喪失商業(yè)信譽,或被宣告破產、解散;
(5)抵押人違反本合同約定,危及抵押權的其他情形。
2、借款到期,借款人、抵押人未全額清償的,抵押人在此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授權抵押權人委托中介機構進行折價或拍賣、變賣抵押物,而無須另行辦理委托手續(xù),費用由抵押人另行支付。
3、抵押房產若為兩人(含)以上共有的,抵押人需提供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聲明(見附件《房產共有人同意抵押聲明》),抵押人保證在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時,共有人不會以任何理由妨礙抵押權的實現(xiàn),否則抵押人應承擔由此引致的一切責任。
4、處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主合同項下各款項的,抵押權人有權另行追索;如有剩余,剩余部分抵押權人應退還抵押人。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因抵押人保管不善,造成抵押財產毀損,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另行提供經抵押權人認可的抵押財產。
2、抵押人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抵押權人視情況要求抵押人恢復原狀。
3、若經上述措施不能恢復或恢復抵押物后仍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抵押人應予以全額賠償。
4、抵押人故意隱瞞抵押資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被監(jiān)管或已經設立抵押等情況的,應在抵押擔保的范圍內賠償抵押權人的全部損失。
5、如因抵押人過錯造成本合同無效,抵押人應在抵押擔保范圍內賠償抵押權人全部損失。
第十條 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合同各方協(xié)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xié)商或調解不成的,應向 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其他事項
1、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人為法人的,如發(fā)生分立、合并,其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抵押人被宣告解散或破產,抵押房產由抵押權人提前處分,以所獲價款優(yōu)先受償。
2、本合同生效后,抵押人、抵押權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達成書面協(xié)議。
3、主合同借款人按約履行完全部債務的,抵押權終止。經抵押登記的房產,抵押權人應協(xié)同抵押人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4、抵押房產為共有財產的,《房產共有人同意抵押聲明》作為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十二條 附則
1、本合同由抵押人、抵押權人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抵押權人執(zhí)壹份,抵押人執(zhí)壹份,借款人執(zhí)壹份,抵押登記機構執(zhí)壹份,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抵押權人(簽章):
抵押人(簽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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