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與借款合同糾紛的區別
借款合同可以是向銀行借款的合同,也就是說借款合同包含民間借貸合同。從最高法院相關指導意見分析以及《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民間借貸糾紛與借款合同糾紛存在以下三點差別:
1、強調借款的交付。借款合同一般簽訂即生效,接下來的問題是合同履行的問題,如果履行不能,則追究違約責任;而民間借貸強調借款的交付,如果沒有交付,則認為沒有借貸事實。
2、強調借款交付的確切數額。不同于借款合同僅憑合同約定就認定借款數額,民間借貸以實際交付為準。
3、限制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合同法強調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不違反國家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允許當事人意思自治;但民間借貸案件則限制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比如約定的利息不允許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超過部分不予支持。
二、處理民間借貸糾紛的方式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因此,處理民間借貸糾紛的方式包括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種類。
三、民間借貸糾紛應該遵循的原則
1、在民間借貸關系中,僅僅起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有保證意思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2、出借人明知對方是為了從事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制裁。
3、以借款人的名義出的借條借據代其借款的行為人,發生爭議時,行為人不能證明,借款人又不承認的,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4、國家有關機關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條借據,無法提供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來支持自己的觀念。
5、群眾之間有期限的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付逾期利息時,可以參照銀行的同種類貸款的利率計算利息。
6、民間借貸中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不得超過銀行利率的4倍。超出限制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國家法律保護。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生爭議而不能證明的,可以參照相關法律法規來處理此問題。
7、借貸雙方在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而不能證明的情況下,可以參照銀行同種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8、出借人不得將利息算入本金中謀取高額利息,在很多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中發現借款人將利息計入本金再次計算利息的,借款人只返還本金。
9、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對借款人有可能轉移、變賣相關財產的,國家有關機關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采取依法查封、凍結、扣押財產等保護措施,盡可能減少對當事人的傷害,避免造成財產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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