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考面試熱點話題:電子商務法年1月1日起實
空面試熱點相關背景
2019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正式實施,以后朋友圈微商售假、電商刷單炒信、平臺拒退押金等將受到法律約束。(摘自中國經濟網)
空面試熱點獨家解析
根據有關統計數據,今年中國網民規模已達到8.02億人,網絡零售用戶規模約6億人,中國網絡零售用戶規模占互聯網用戶超70%,平均每10個互聯網用戶中有七人為網絡購物的用戶。
如此巨大規模的網絡零售用戶,構建了我國數萬億級的電子商務市場。這個新興市場的發展過程中,出現了以前的市場經濟活動中沒有遇到過的各種各樣的問題。這些問題,使用現有的法律法規已經不能進行有效的規范管理。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商法》)就應運而生了。
《電商法》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條款
一.刷單、刷好評成違法行為,誠信對待消費者是經營者應守之道
《電商法》第十七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這顯然是針對近年來電商平臺上屢屢發生、令網絡消費者惡心之極的刷單、刷好評而誤導消費者的惡劣行為。兩個多月前曝光的某旅游網絡平臺刷好評事件是這種行為的惡劣例子。很多消費者都遇到過在滿是好評的店鋪買到與評價完全不同品質的商品、在好評推薦的引導下訂到與評價完全不相符的酒店客房的經歷,這其中的原因,都是刷單、刷好評,還有刷粉絲所造成的。
與上述條款相對應的有:
第三十九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
刪差評是違法行為
這一條對消費者而言真是貼心極了。因為很多的網絡銷售平臺或店家,采取各種辦法刪除負面評價,這幾乎是公開的秘密。現在法律在此,明年元旦以后看看經營者還敢如此放肆不?
二. 精準推薦和搭售,不能剝奪或限制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電商法》第十八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這條是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云計算、大數據的出現,讓網絡經營者能夠對消費者的需求特點進行準確的畫像,進而能夠相對準確地向消費者推薦特定的商品。但這一功能也為經營者推薦自家產品(它可能并不是太好的產品),限制消費者的選擇權提供了便利(更好的產品消費者可能反而看不到了)。
《電商法》第十九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這是針對某些網絡服務平臺在提供消費服務時,利用消費者的信任及粗心大意玩弄手段謀利的制約。有了這條,訂機票時就再也不用擔心會自動訂到“租車”服務了(相信常訂機票的人大多遇到過)。
三. 個人隱私信息保護,是經營者必須承擔的重要責任
個人信息被泄露出去,很容易給人造成困擾或損失,因此現在人們越來越重視個人信息的保護。而網絡消費,則是非常容易造成個人信息泄露的地方。因此,規定網絡經營者嚴格保護和正確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也是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一個重要措施。
《電商法》針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制定了幾條具有開創意義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不得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
電子商務經營者收到用戶信息查詢或者更正、刪除的申請的,應當在核實身份后及時提供查詢或者更正、刪除用戶信息。用戶注銷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立即刪除該用戶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約定保存的,依照其規定。
注意這一句:“用戶注銷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立即刪除該用戶的信息”。
這一點是值得特別關注的地方。其實不單是電子商務活動,現在很多手機的APP在注冊時,都會留下很多敏感的個人隱私信息,當你注消或不用時,即使你刪除那些軟件了,那些個人信息還是留在了經營者那里。經營者掌握了這些信息,可以做很多你想象不到的事情。這可能是你接到各種莫名其妙的電話的原因,也可以讓人在網上用幾個簡單的操作就可以查到你的一切。
真希望這一條規定能在所有涉及使用個人信息的場景下都能適用。
四. 保障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是經營者時刻不能忘記的責任
對于涉及網絡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以及生命健康的,《電商法》第三十八條分別規定了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該平臺內經營者要承擔連帶責任和相應的責任。
這一條讓某些網絡平臺總是強調出了事情與己無關、甚至在協議條款中撇清自身責任的理由徹底被否定,再也不能隨意推卸責任了。
五. 保護消費者的資金安全,是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的重要責任
針對網絡消費中必須用到的網絡電子支付方式,《電商法》也做了防止消費者損失的規定。
《電商法》第五十五條……支付指令發生錯誤的,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查找原因,并采取相關措施予以糾正。造成用戶損失的,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支付錯誤非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五十七條未經授權的支付造成的損失,由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承擔;……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未及時采取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對損失擴大部分承擔責任。
六. 經營者不能玩突然“消失”,有爭議需提供交易證據
《電商法》還有兩條規定也是對消費者維護權益比較有利的:
第十六條電子商務經營者自行終止從事電子商務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有關信息。
這是針對某些居心不良,在網上賣了商品又不想負責,然后玩突然“消失”的商家一個“緊箍圈”。
第六十二條在電子商務爭議處理中,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記錄。因電子商務經營者丟失、偽造、篡改、銷毀、隱匿或者拒絕提供前述資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有關機關無法查明事實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這就是說,當消費者與電子商務經營者發生糾紛時,是由電子商務經營者這一方提供交易證據。這可以避免一些消費者因各種原因無法提供有關證據、造成投訴困難的局面。
《電商法》的很多條款,確實對網絡消費者有比較多的關照,對電子商務經營者則是不能碰的紅線。但如果電子商務經營者不遵守《電商法》的規定,碰了紅線,會有什么后果?
在第六章的法律責任規定,對電子商務經營者(網店或個人)的經濟處罰是0到50萬元,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電商平臺)的經濟處罰是二萬元到二百萬元。當然,還可能負上民事或者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