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最新借條模版來了
年 月 日
本人___作為一般/連帶責任保證人對借款人___上述借款債務承擔一般/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上述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人:**(簽字按印)
身份證號:**************
附件:
1.借款人身份證復印件(借款人簽字確認);
2.保證人身份證復印件(保證人簽字確認)。
注:
1.借條中的“保證人”一定要注明是一般保證人還是連帶責任保證人;
2.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可在“中國貨幣網”官網查詢。
為了更好地保護民間借貸中出借人、借款人以及保證人的合法權益,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第二次修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中關于借款合同、民間借貸的部分法律、法規條文,供大家學習參考。
出借人立場
問:在借條中,沒有約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對方按期還款,出借人是否可以向借款人主張借款利息?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問:在借條中,沒有約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對方沒有按期還款,出借人是否可以主張逾期利息?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問:逾期利息應如何計算?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條規定,“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問:張某一年前借給朋友的錢,一年后才就該筆借款訂立借條,借條落款日期也是借條訂立的當天日期,借款利息應從何時開始計算?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故借款利息應從出借人提供借款時計算。
借款人立場
問:在借條中,借款利息如何約定?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問:在借條中,約定的借款利息過高,怎么辦?
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條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問:在借條約定的還款期限前,若借款人提前還款,借款利息應如何計算?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條規定,“借款人提前返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問:支付利息的期限如何確定?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保證人立場
問:如果借條中未注明保證人類型,也未約定承擔保證責任的具體情形,應如何認定?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規定,“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問: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了保證人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或者無力償還債務時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應承擔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責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了保證人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或者無力償還債務時才承擔保證責任等類似內容的,具有債務人應當先承擔責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認定為一般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未償還債務時即承擔保證責任、無條件承擔保證責任等類似內容,不具有債務人應當先承擔責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認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問:“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這兩種保證方式有何區別呢?
答:①關于“一般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②關于“連帶責任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問:如果保證人在借條中沒有約定保證期間,那么作為債務的擔保人,擔保期限是多長?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規定:“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方立場
問:借條中有約定“如借款人違約,出借人為維護權益向違約方追償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交通費、差旅費、鑒定費等等)均由違約方承擔”,如借款人違約未按期還款,出借人是否能借此約定要求借款人全額承擔追償而產生的一切費用?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條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問:如借款人違約,出借人為維護權益向違約方追償而產生的律師費和訴訟費是否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條規定中的“其他費用”?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其他費用”主要涉及的是出借人和借款人所約定的服務費、咨詢費、管理費等。上述費用從性質上看,仍屬于借款人為獲得借款而支付的必要成本。律師費用、訴訟費用等權利人為保護自己合法權益而發生的費用,與借款人為獲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之性質截然不同,不應將律師費用、訴訟保全費用等歸入“其他費用”之范疇。訴訟費用并非必然由主張還款的出借人負擔。在糾紛由人民法院裁判時,根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的原則,若因借款人的原因導致糾紛的發生,由借款人承擔此部分費用較為公平、合理。在此情況下,訴訟費用不包含在“其他費用”之內具有合理性。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