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問答|勞動合同到期前,員工表示不續
「問題的提出」
勞動合同到期前,員工表示不續簽,用人單位要給補償嗎?
「法律解答」
這個問題角度頗為刁鉆,但本質是不變的。
員工自行表示不續簽。乍一看,屬于勞動者自愿,用人單位當然不需要給經濟補償金,而且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一定要給。
但這樣的理解是錯誤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由此可知,仍應當具體區分用人單位續訂勞動合同時有無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或者勞動者是否在用人單位續訂勞動合同前做出明確意思表示不續簽。
換而言之,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前,選擇繼續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的薪酬待遇被降低或者工作內容、工作地點等發生不利變更,這種情況下,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仍需支付經濟補償。
倘若勞動者在合同到期前,在用人單位尚未提出有無續訂意向時自行提出不續簽。此時才符合勞動者自愿表示放棄續簽勞動合同的意向。那么,用人單位是否維持、降低續簽勞動合同的標準,已與勞動者是否續簽的意向不產生當然的因果關系,此時用人單位自然無需向勞動者支付未續簽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