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僅一字之差,但差距卻非
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既然國家有法律規定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為什么又有勞務合同呢?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僅一字之差,那么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有何區別呢?下面就給大家簡單地介紹一下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之間的區別。
首先是簽訂的主體不一致,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的合同,雙方都具有相應的主體資格。而勞務合同可以是自然人與自然人,用人單位與自然人簽訂的。有人可能會問,既然是用人單位與自然人簽訂的合同,為什么不是勞動合同呢?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勞動者不具備勞動主體資格,比如像退休人員返聘、兼職人員以及企業內退休人員這類人群往往會簽訂勞務合同。
其次就是適用法律不一樣,勞動合同適用的是我國的《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而勞務合同則不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勞務合同適用的則是我國的《民法典》。
然后就是維權程序不一樣,勞動合同發生糾紛需要勞動仲裁前置,經過勞動仲裁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勞務合同發生糾紛則直接適用《民法典》合同編的相關規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再次就是權利和義務不相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還存在人身關系。勞動者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雙方是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雙方的關系是不平等的。而勞務合同則只存在財產關系,且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另外就是風險承擔的方式不同,勞務合同中勞動風險由提供勞務者執行承擔。而勞動合同由于存在支配權,因此勞動風險由用人單位承擔,比如發生工傷事故以后用人單位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后的報酬方式不同,勞務合同是根據市場情況、雙方的協商而確定,但是勞動合同必須遵守《勞動法》以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比如有最低工資標準的限定,還有工資支付時間等強制規定。
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雖然表面上僅一字之差,但是內容卻有千差萬別,實質上是兩個不同的合同。上面僅僅是列舉了一部分差別,其實還有很多差別的,在此也就不一一列舉了,大家知道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大概區別即可。當然,該簽訂勞動合同的則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而不能欲蓋彌彰采用勞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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