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賠償
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
1、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時效問題
這個問題討論過很多遍了,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支持適用特殊時效,即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不計算時效,從離職之日起計算1年;另一種支持適用一般時效,即若在1年內未就雙倍工資主張過權利,則1年以后(即便勞動關系存續)則時效經過,員工不能獲得勝訴權。兩種觀點的共同點在于,勞動報酬適用特別時效;差異點則在于對另外支付的一倍工資是屬于勞動報酬還是懲罰責任(具體數額參照工資來計算)。可以認為,雙倍工資是一種懲戒性的法定責任,是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一種特別懲罰,督促企業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作為懲罰責任的另外一倍工資不能作為勞動報酬本身處理。檢視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勞動報酬適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不計算時效及離職后1年時效的規定,其目的在于維護員工的報酬獲取權。這個意義上講,作為特別課以的懲罰性責任并不屬于此類。僅僅因懲罰性賠付的依據是工資數額,就認為懲罰性賠付就是勞動報酬,估計在邏輯上難以講清楚的。當然,作為勞動法的基本立場,對員工實行特別保護無可厚非,但需要遵循法理邏輯和法律規定。至于此種理解是否會讓雙倍工資的懲罰機制成為“空設”條款?也不盡然。對于員工而言,如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或1年時效期內,員工有權主張雙倍工資的,或者通過固定證據,而使得時效中斷而將請求權不斷后移的。簡單歸納,雙倍工資的時效應適用一般時效,也即1年。
三、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賠償嗎
如果勞動者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拒不簽訂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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