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出軌就「凈身出戶」的夫妻忠誠協議有效嗎?
“出軌”是婚姻中的熱點話題,曾有很多身處婚姻中的當事人試圖通過“出軌一方就要凈身出戶”或“出軌一方賠償另一方100萬精神損失費“的協議或保證書,來保障自己面臨對方出軌這一窘況時的經濟權益。這種類似的協議在法律上一般稱之為“夫妻忠誠協議”,這類協議是否有效,在法院審理時的裁判規則又是什么呢?
首先,讓我們先來看一個真實的案例:
真實案例
婚后,女方發現男方出軌有夫之婦,就要求男方寫下保證書,保證與對方斷絕一切關系,以后如果再與其他女性發生不正當男女關系,就凈身出戶,所有財產歸女方所有,兒子的撫養權歸女方,男方每月支付1萬元撫養費,賠償女方和兒子精神損失費200萬元。
寫完保證書不到半年的時間,男方就被出軌對象的老公『現場捉奸』,女方就起訴離婚,要求男方凈身出戶、主張兒子的撫養權還有精神損失費。
男方則認為,保證書是無效的,財產應該平分。
關鍵點梳理
梳理下女方的訴訟請求,主要圍繞三個方面:
一是,夫妻雙方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是平分,還是按照協議讓男方凈身出戶?
二是,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是按照協議歸屬女方,還是當作沒有協議,按照實際情況考慮撫養權歸屬哪一方?
三是,精神損失費是否按照協議的200萬元支付?
法院的判決結果
1.財產分割
經過兩審,法院認為,夫妻間的忠誠義務是婚姻法明文規定的法律義務,夫妻雙方可以約定違反該項義務所應承擔的財產責任,并把車輛和房產判歸女方所有。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
2.子女撫養權歸屬
違反忠實義務一方喪失子女撫養權,而且支付高額撫養費,這與法律規定的子女撫養權的確定是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的原則不符,屬于無效約定。
也就是說當作沒有這個約定,按照實際情況來判定子女撫養權應該歸屬哪一方。
本案中法院考量的角度為,考慮到雙方子女為男孩,從今后成長的角度,跟隨男方生活較為合適,而且男方父母都是本地人,也愿意協助照料,就將子女判歸男方撫養,又考慮到女方目前沒有工作,就將撫養費金額酌定為500元每月,即由女方每月支付500元撫養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3.精神損失費
法院認為,要求另一方賠償200萬元損失費過于嚴厲,但本案中女方只要求了5萬元的賠償,考慮到男方的支付能力,法院支持了女方5萬元的賠償請求。
這里的精神損失是雙方約定的,離婚時的損失賠償法定有哪幾種呢?看個法條,大家就都懂了。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律師實務建議
1.注意搜集并保存對方出軌的證據
在這個案例中,之所以支持了女方的所謂“男方凈身出戶”的請求,前提是法院已經在事實方面認定了男方有出軌的事實。所以不要覺得,有這一紙協議就一定可以讓對方“凈身出戶”。
在很多離婚訴訟的案例中,非過錯一方并沒有掌握對方出軌的實錘證據,這樣的話,法院認定對方存在出軌就有障礙,從而也就難以按照協議支持“凈身出戶”的請求。
而這個案例中的女方提交了哪些證據,才讓法院認定了男方出軌的事實呢。
一是,男方出軌對象的老公出庭作證;二是,男方出軌對象的老公在酒店“現場捉奸”時有報警,女方申請法院調取了當時報警的接警登記表;
三是,男方的出軌對象有提供雙方之間來往的短信和QQ聊天記錄;
四是,某服裝店的銷售小票/POS,證明男方曾出軌對象買衣服,而這與雙方的聊天記錄也相吻合;
五是,男方的出軌對象辱罵女方的短信。
2.如果想離婚時爭取子女撫養權,不要過度依賴協議的約定
法院在對待撫養權的歸屬時,還是很謹慎。因此不要過度依賴協議關于撫養權的約定,而是主動提高自己在爭奪撫養權方面的優勢,比如能給子女生活提供穩定的經濟來源等。
3.“精神損失費”數額要適當
高額的“精神損失費”很可能不被法院支持,要考慮對方的經濟條件和支付能力約定適當金額的“精神損失費”,才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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