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對個人財產所做承諾是否有效?
大家好,歡迎收看何律師普法。今天我們聊這么一個話題,婚前對個人財產所做承諾是否有效。孫女士和謝先生兩個人是自由戀愛,結婚前,孫女士也要求謝先生寫一份保證書,內容是這樣的,如果以后謝先生提出離婚,則謝先生的婚前財產應由孫女士分得一半。謝先生當即寫下了此內容的保證書,后來兩人登記結婚。
婚后,兩人因為性格不和,謝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孫女士就提出謝先生的婚前財產應每人各半。那么,謝先生在婚前所寫的保證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在法院內部有這么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該保證書顯示公平,是可以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謝先生完全可以撤銷;第二種觀點認為,謝先生所寫的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視為夫妻雙方對婚前財產的約定。最后法院在判決書中采納的是第二種觀點也就是說謝先生自己寫下保證書并且登記結婚,說明雙方針對謝先生的婚前財產認定為共同財產是達成合意的,應該視為雙方對謝先生婚前財產約定為共有。
我國民法典婚姻篇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這個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對于采取什么樣的書面形式并沒有強行性的規定。根據民法基本原理法無明文規定即為允許的原則本案中謝先生所寫的保證書雖然是他一個人簽字,但兩個人對謝先生的婚前財產已經達成一致,謝先生完全可以選擇寫或者是不寫,自己有選擇權,故不存在顯示公平的說法。
謝先生既然寫下了保證書,應該認定為雙方在財產約定這一點上是達成合意的。好吧,今天這個話題我們就聊到這里,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