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處的委托書
法人授權委托書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的申請,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申辦法人授權委托書公證,當事人應向法人住所地公證處提出申請。
一、申請辦理法人授權委托書公證,當事人應向公證處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法人資格證明;
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及其本人的身份證件;
擬辦理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公證處亦可代擬授權委托書)。
二、辦理法人授權委托書公證應注意以下問題:
法定代表人應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代理日期和有效期、有無轉委托的權利等,授權委托書應由法定代表人在公證員面前親自簽名、蓋章,并加蓋法人公章。
【授權委托書的公證書】
申請人:#單位名稱1#,#組織機構代碼1#,#營業執照號1#,住所地:#單位地址1#。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法定代表1#,男(女),公民身份號碼:#法定代表身份證號1#,職務:經理。
公證事項:授權委托
茲證明#單位名稱1#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法定代表1#于#申請日期#來到我處,在本公證員的面前,在前面的授權委托書上簽名并蓋章,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義和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1#的委托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