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訴狀書寫格式
民事起訴狀書寫格式 民事起訴狀格式及寫法 (本文檔含《民事訴訟法》規定、書寫說明、范文和例文) ●《民事訴訟法》(2012 年修訂)第 121 條關于民事起訴狀應記明事項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怎樣寫好民事起訴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110 條的規定,起訴狀應當寫明以下事項: 第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應按原告﹑被告分別列出,原告無訴訟行為能力而由法定代表人起訴,或者由委托訴訟代理人代理訴訟的,應在原告之后說明或訴訟代理人的姓名﹑性別﹑民族﹑職務﹑工作單位和住所。 第二,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這部分是起訴狀的主要內容。訴訟請求必須具體﹑明確,該寫的一定要寫,因為其事關法院審查的范圍。但千萬不可不加思考地亂要求,如果無相應的證據來支持你的主張,勢必遭到敗訴的后果,通常還會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應的訴訟費。關于事實與理由部分也是至關重要的,一般要求內容真實詳盡,理由充分,切不可不著邊際洋洋灑灑上萬言卻未及案件的核心要害。 第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案件事實是否存在,需要證據證明。《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原告的舉證責任。因此,原告在書寫起訴狀時,對提出的訴訟請求和提出這種請求的理由都應該提供證據證明。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其他證據,若系證人證言,須注明證人姓名和住所,以備人民法院查對證言和通知其出庭作證。 證據來源是指獲取證據的地點﹑時間和途徑。當事人提供證據比較多時,為了便于自己在庭上舉證和便于法官了解,應當依據一定的標準進行分類﹑編號,比如依據證明的對象不同而分類﹑編號,這樣有助于法官更清晰地了解你的主張。 起訴狀除應證明上述法律規定的事項外,還應寫明收受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和起訴的年﹑月﹑日,并由起訴人簽名和蓋章。按法律規定應的事項起訴狀記載如有欠缺,接受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原告進行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