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糾紛民事起訴狀優(yōu)選
范文一:
原告:張XX,女,回族,1980年11月25日出生,戶籍地:天津市XX區(qū)丁字沽三號路程光里10門XXX號,現(xiàn)住北京市東城區(qū)建國門內大街5號,電話: :///.
被告:趙X,男,回族,1968年6月25日出生,身份證號:住址:北京市東城區(qū)豆瓣胡同2號樓12單元XXX號,電話:
訴訟請求:
1、請求確認原、被告2013年9月29日所簽訂的《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于2015年1月27日解除; 2、請求判令被告退還原告房屋租金元及押金6500元(共計元),并賠償利息損失(自2015年1月3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法院生效判決書指定履行之日止).
3、請求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按月租金的100%即6500元;
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于2013年9月XX日簽訂《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由被告將坐落于北京市XX區(qū)豆胡同2號樓12單元18XX號出租于原告,租賃期限自2013年10月15日至2016年10月14日,租金第一年為6500元每月,第二年為6600元每月,第三年為6800元每月,租金支付方式為押一付三,各期租金以銀行轉賬形式支付,物業(yè)管理費等其他費用按合同約定各自承擔。原告于簽訂合同當日支付給被告愛人定金6500元整,后通過銀行轉賬將第一季度的房租及押金補齊。另雙方約定在租賃期內,甲方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應提前30日通知對方,并按月租金的100%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甲方應退還相應租金。2015年1月19日下午,轄區(qū)民警以為原告是房東,便通知原告到轄區(qū)派出所(原告朋友代去的),在得知原告非房東后,要求原告通知房主,示明北京市關于治理群租房的規(guī)定,并限期騰退房屋。1月22日原告便打電話跟被告談這個事情,被告告知一切按照派出所要求辦理,由于派出所禁止被告將房屋群租,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故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根據(jù)合同約定退還租金及押金,但在1月25日與被告商討的過程中,被告稱原告沒資格與其談退錢的事,讓原告先退房,押金的事也甭想了,騰完房后看是誰賠誰。2015年1月27日原告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并于三日內退還租金及押金,并事先約好讓朋友與其交接,但被告未在約定時間交接,也未在三日內退還原告所交納的租金及押金。無奈,原告只能訴諸于法律,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秉公判決,以維護原告方的合法權益。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xx
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
原告:xx,男,xx歲,漢族,住所地:遼寧省沈陽市xx
電話:
被告:劉xxx , 男 ,xx歲 ,漢族, 住所地:天津市南開區(qū)xx
電話:xx
案由:租賃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 判令被告立即騰出所租賃的房屋;
2. 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xxx元整;
3. 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09年2月xx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因雙方對有關約定事項發(fā)生異議,于是經雙方協(xié)商,在2010年xx月初,對原合同有關條款進行了修改,從新簽定了《房屋租賃合同》,原合同作廢并已銷毀。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間,違反《房屋租賃合同》第十條第7款(即乙方保證承租甲方的房屋為無明火商業(yè)用房使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規(guī)和政府相關規(guī)定,合法經營。因乙方違法經營而給甲方造成的連帶損失,甲方有權收回房屋并不退還押金,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和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即租賃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該房屋,乙方應按照合同總租金的10%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A:改變本合同規(guī)定的租賃用途或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經營的。)的約定,使用明火和進行無照違法經營。2010年2月xx日,原告向被告送達了《告知書》,要求被告停止使用煤氣罐,被告不予理睬,拒不接受。2010年3月xx號,物業(yè)向被告送達了《通知函》,要求被告停止使用煤氣罐,被告仍然不予理睬,拒不接受。
被告的行為嚴重違反了雙方的協(xié)議約定,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起訴至貴院,懇請貴院能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此 致
北京市xx區(qū)人民法院
起訴人:xx
附:本訴狀副本一份;證據(jù)材料五份
范文三:
原告:*** 性別:男 民族:漢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證號碼:****************** 電話: *********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qū)******
被告:*** 性別:男 民族:漢,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證號碼:****************** 電話: **********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qū)******
案由:租賃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共計元;
二、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裝修損失.80元;
三、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營損失3573元;
四、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于2008年9月7日簽訂《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以下簡稱租賃合同),被告將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區(qū)**莊園8#樓的***房出租給原告,合同約定房屋租賃期自2007年9月8日至2010年9月7日,共計36個月。租金為每月5000元,支付時間分別為2007年9月7日、200年9月7日、 2009年9月7日;付款方式為“一年一付,付十二押一”。
2007年9月7日,原告向被告交付2007年9月8日至2008年9月7日房屋租金元及押金5000元,并開始裝修、營業(yè),裝修共花費 .80元。2008年12月,在原告忙于其他業(yè)務期間,被告擅自解除合同,將房屋租給他人,致使原告原定的業(yè)務無法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