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收了定金又反悔?法院:雙倍返還!
記者 劉一諾 通訊員 杜永宏 王群
收了他人的房屋租賃定金后,卻將房屋租賃給其他人,并且拒絕返還定金,這種情況下,法院怎么判?近日,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該案。
2023年2月26日,張某為經營煙酒生意,與孫某協商租賃其位于巨野縣的某二期門市房。協議后,張某按約讓其朋友代為向孫某支付房屋租賃定金元。孫某收取張某房屋租賃定金后,又將該門市房屋租賃于其他人用于經營煙酒超市。張某多次要求孫某返還定金,均遭拒絕。基于上述,張某認為,孫某在收取其房屋定金后又將房屋租賃于他人使用且拒不依法返還定金,嚴重侵犯了張某合法權益,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孫某雙倍賠償張某的損失。
一審法院認為,張某為租賃孫某房屋向其支付定金10,000元,雙方之間形成定金合同,該合同不違反法律規定,為有效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孫某收取張某租賃房屋定金后并未與張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并且在沒有張某明確的不再租賃房屋的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將房屋出租給他人。因此,張某要求孫某雙倍返還定金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孫某不服上訴,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限定支付給對方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其實質是一種金錢保證。在交易的過程中要盡到必要的審慎的注意義務,日常生活中,需要注意的點是:
1、是“定”金不是“訂”金。
2、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3、定金罰則的適用條件:(1)主合同有效且定金實際支付;(2)存在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3)違約行為嚴重,構成根本性違約;(4)違約行為與合同目的落空存在因果關系。
4、定金與違約金擇一適用,定金與損失賠償,可以同時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