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身份能“避審”“逃債”?——文昌錦山法庭審結一涉港民間借貸糾紛
十多年前的好心相助卻換來人間蒸發;債權人主張還款后卻發現債務人已變更身份。訴訟如何開展?權益如何維護?錦山法庭近日審結了一起涉港民間借貸糾紛。
多年友情化泡影,追款才知身份換
小王(化名)和小陳(化名)是從小在抱羅鎮一起出生和長大的朋友,既是同學也是同伴。成年后,小陳因生意需要向小王借款。出于對朋友和同學的信任,在2005、2006年時,小王多次多筆以現金的方式出借給小陳將近8萬元。小陳拿到錢后卻始終對還款的問題避而不談。2009年在小王的督促下,兩人結算確認尚余的欠款后,小陳向小王出具了借條,并明確在2010年底清償完畢。盡管欠款已到期多年,看在多年的友情面上,小王也不多加催促。直到后面發現小陳家已人去樓空,僅剩下小陳雇的保姆在照看老房子后才得知小陳已注銷了戶籍,并在2019年時取得了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管轄適法如何定,錦山法庭這樣斷
錦山法庭在除夕夜小陳回鄉過年的當口將起訴材料等向小陳進行了送達。送達時小陳口頭提出了異議,他覺得自己已經獲得了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內地法院對自己沒有管轄權。到了開庭當天,小陳也玩起了失蹤,說好的和老同學當面調解也玩起了賴。那么這個案子該如何辦呢?
程序方面,根據《民訴解釋》第549條規定,涉港澳的民事訴訟參照涉外民事訴訟程序進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76條規定,涉外民事糾紛中,若合同簽訂地、履行地在內地的,可由內地法院管轄。2009年時,小陳并未獲得香港永居身份,合同也是在抱羅鎮簽的。在小陳獲得香港永居身份后,未就本案爭議與小王就管轄法院書面協議明確的情況下,小陳認為內地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顯然沒有道理。
實體方面,根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解釋(一)》第19條規定,涉港澳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參照涉外案件辦理。根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41條規定,小陳獲得香港永居身份后,也未就其與小王之間借貸爭議約定適用的法律,則應當按照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二人之間借貸爭議的法律適用。鑒于二人的借貸關系的發生時間和合同的簽訂時間都遠遠早于小陳獲得香港永居身份之時,故而應當適用內地的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案子宣判和生效后,承辦法官特意告知小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已于2024年1月29日施行,若小陳在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均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小王可向兩地法院申請執行。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申請執行前應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對本判決的認可。
日常交易需謹慎,莫因友情忘風險
作為市場經濟浪潮中的交易主體,每一個人都應當成為“理性的經濟人”。在日常經營和交易時,交易主體都應當充分了解對方的資信狀況、誠信狀況、信用狀況和身份信息等,審慎考慮每一筆交易背后的風險性、收益性和資金流動性,切莫高估了友情的分量,忽略了交易的風險,低估了維權的成本。
撰稿:吳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