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的內容
建設工程在進行的時候,是涉及到較多部門的溝通協調的,才能確保建設工程的順利推進,而建設工程的監理就是其中較為重要的一項內容。那么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的內容?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法律快車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制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年二月
第一部分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委托人____與監理人__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制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年二月
第一部分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委托人____與監理人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筒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總投資: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本合同標準條件;
本合同專用條件;
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年月日開始實施,至年月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份。
委托人:(簽章)監理人:(簽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章)法定代表人:(簽章)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郵編:郵編:
電話:電話:
本合同簽訂于:年月日
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
第二條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托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監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托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
第七條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義務
第八條委托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委托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托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托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委托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委托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委托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五條委托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十管理費)。
第十六條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托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八條監理人在委托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托人事先批準。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托人批準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委托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委托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托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托人權利
第二十條委托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當委托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并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托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七條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托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監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托人責任
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標準條件是什么?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全稱叫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也簡稱為監理合同,是指工程建設單位聘請監理單位,待其對工程項目進行管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根據《民法典》規定,建設工程實施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委托監理合同,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筑工程監理合同的標準條件是一個內容涵蓋了建筑工程合同中所用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簽約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監理報酬、爭議解決以及其他一些情況的通用文本。它適用于各類工程建設監理委托,是所有簽約工程都應遵守的基本條件。
三、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二000年二月
第一部分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委托人與監理人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總投資: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本合同標準條件:
本合同專用條件;
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年月日開始實施, 至年月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份。
委托人:(簽章)監理人:(簽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章)法定代表人:(簽章)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郵編:郵編:
電話:電話:
本合同簽訂于:年月日
第二部分標準條件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
第九條委托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 部協調工作委托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托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委托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委托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 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負責與監理人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委托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 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 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五條委托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 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 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六條根據情況需要, 如果雙方約定,由委托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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