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 | 天津人要簽電子勞動合同了!怎么
聽說了么
合理合法那種
勞動合同真的要電子化了嗎?
什么樣的電子勞動合同才靠譜?
這種合同應該怎么簽?
近日,天津市人社局發(fā)布關于印發(fā)《天津市訂立電子勞動合同工作指引》的通知,其中明確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訂立電子勞動合同的流程、要求、條件及保障機制等問題。
《天津市訂立電子勞動合同工作指引》
文件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便利,提升勞動關系治理能力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發(fā)布〈電子勞動合同訂立指引〉的通知》(人社廳發(fā)〔2021〕54號),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用人單位及其勞動者、第三方電子勞動合同訂立平臺,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本指引所指電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經協(xié)商一致,以可視為書面形式的數據電文為載體,使用可靠的電子簽名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四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電子勞動合同。
第五條 訂立電子勞動合同的雙方,應當由取得《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和《電子認證服務使用密碼許可證》等相關資質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核查通過后,頒發(fā)數字證書,標識雙方的真實身份。
第六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向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提交身份認證登記或者進行身份認證更新時,應當確保信息及相關證明材料真實、完整、準確。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通過電子勞動合同訂立平臺訂立電子勞動合同。
第八條 用人單位可自建電子勞動合同訂立平臺,也可使用第三方電子勞動合同訂立平臺,與勞動者訂立電子勞動合同。
第九條 電子勞動合同訂立平臺應當提供勞動合同訂立、調取、儲存、應用等服務,具備身份認證、電子簽名、意愿確認、數據安全防護等能力,確保電子勞動合同信息的訂立、生成、傳遞、儲存等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滿足真實、完整、準確、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等要求。平臺電子簽章來源應按照天津市公安機關相關規(guī)定,采用天津市電子印章管理服務系統(tǒng)備案的電子印章。
第十條 用人單位自建電子勞動合同訂立平臺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生成、儲存的電子勞動合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規(guī)定的原件形式及文件保存要求。
(二)設計的電子勞動合同訂立流程,符合電子合同訂立流程相關國家標準。
(三)密碼模塊或密碼產品應具有《商用密碼產品認證證書》,并采用國家密碼管理部門認可的密碼算法。
(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相關法律和技術標準,實施網絡安全等級保護。
(五)具備數據備份和恢復機制。
(六)應確保勞動者方便查詢合同文本、身份認證、操作記錄和簽約存證等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第三方建設電子勞動合同訂立平臺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電子認證服務使用密碼許可證》、《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以及國家密碼管理部門出具的同意開展電子政務電子認證服務的相關文件。
(二)遵循電子合同訂立平臺相關國家標準,具備較完善的身份認證、合同訂立、合同存儲和調用等功能。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應綜合運用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qū)塊鏈等技術手段,確保電子勞動合同的生成、傳輸、儲存全過程完整、準確、不可篡改。
(三)設計的電子勞動合同訂立流程,符合電子合同訂立流程相關國家標準。
(四)密碼模塊或密碼產品應具有《商用密碼產品認證證書》,并采用國家密碼管理部門認可的密碼算法。
(五)具有容災備份保障機制。
(六)應確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方便查詢使用合同文本、身份認證、操作記錄和簽約存證等相關信息。
(七)可提供相應法律保障文書,包括但不限于存證報告、公證書、司法鑒定報告等。
(八)能夠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數據管理服務,可直接導出勞動合同中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碼、合同期限、工作崗位等信息,方便用人單位管理。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要按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公布的數據格式和標準,提交滿足電子政務要求的電子勞動合同數據。
第三方電子勞動合同服務平臺應當健全系統(tǒng)功能,支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按要求及時提交相關數據。
第十三條 第三方電子勞動合同訂立平臺應當確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隨時查詢、下載以下內容或者記錄,并提供必要幫助和說明:
(一)已經訂立或者撤銷的電子勞動合同文本。
(二)有關電子勞動合同訂立、變更、解除或者終止等操作記錄。
(三)訂立人主體信息、訂立時間、存儲等過程性信息。
第十四條 第三方電子勞動合同訂立平臺應當強化電子勞動合同訂立全過程證據留存可回溯,電子證據鏈可以被查詢和提取。
第十五條 訂立電子勞動合同前,用人單位應當明確告知勞動者訂立電子勞動合同的流程、操作方法、注意事項和查看、下載完整勞動合同文本的途徑,并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電子勞動合同,應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且符合法律法規(guī)及我市相關政策規(guī)定。
第十七條 電子勞動合同訂立后,用人單位應當以手機短信、微信、電子郵件或者APP信息提示等方式通知勞動者電子勞動合同已訂立完成,提示勞動者及時下載和保存電子勞動合同文本,并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十八條 依法訂立的電子勞動合同與紙質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全面履行電子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確保勞動者可以使用常用設備隨時查看、下載、打印電子勞動合同的完整內容,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自建電子勞動合同訂立平臺的,應當建立健全電子勞動合同文本的保存規(guī)定,明確操作流程、存儲方式、調用權限和查閱辦法。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用人單位應當保存電子勞動合同至少兩年。
第三方電子勞動合同訂立平臺應當妥善保存與電子勞動合同訂立、身份認證相關的信息,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至少保存五年。
第二十一條 各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用人單位訂立電子勞動合同的指導和服務,推動電子勞動合同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共享及應用。
編輯 | 馬媛
來源 | 天津市人社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