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營股本借款合同
聯營股本借款合同貸 款 人:_地 址:郵碼: 電話:法定代表人: 職務:借 款 人:_地 址:郵碼: 電話:法定代表人: 職務:借款人為發展出口商品生產基地,增加外匯收入,組建聯營(合作)企業,向貸款人申請聯營股本貸款。雙方協商簽定本合同并共同恪守下列條款。第一條 貸款金額:本合同項下貸款最高金額為人民幣萬元。第二條 貸款期限:本合同項下貸款期限為自年____ 月____ 日起至年____ 月____ 日上。第三條 貸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貸款限用于借款人與組建(合作)廠的投資股本。第四條 貸款利率及利息計收:1.本合同項下貸款利率為月息____‰(一個月以30天計算)。2.貸款使用期間,若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銀行總行調整貸款利率,本合同規定利率將作相應調整。
3.本合同項下貸款利息按季計收,每季最后一個月的20日為結息日。4.貸款利息由貸款人在結息日主動從借款人在貸款人及其分支機構開立的專用基金存款戶中或其他帳戶中收取,或由借款人在結息日前三個工作日前將利息匯入貸款人指定的帳戶。第五條 貸款支用:1.本合同所列貸款,借款人應按照貸款申請書所列使用時間支用,如有改變,應事先征得貸款人同意。2.借款人未向貸款人提出改變支用時間的申請并取得貸款人同意,其超過貸款申請書所列使用時間未支用貸款金額的一部分或全部,應視為自動取消,未支用金額不得再繼續支用。3.借款人在支用貸款時,應在實際支用日三個工作日前向貸款人提交有關貸款憑證,貸款人憑以發放貸款。第六條 貸款的償還:1.本合同項下貸款應按申請書所列還款計劃償還。由于客觀原因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提出延期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后,才能延期償還。2.借款人以貸款投資的聯營企業分得的稅前利潤歸還貸款。第七條 貸款保證:1.借款人用企業自有的折舊、生產發展基金及其他企業基金作為還款保證,借款人不能按合同期限償還貸款,貸款人有權在借款人專用基金帳戶中扣收。2.本合同項下的貸款由出具的無條件不可撤銷擔保書作為償還貸款的保證。
第八條 違約及違約處理:借款人發生下列情況中一項或數項時即構成違約。1.借款人不按申請書所列的還款計劃償還貸款。2.借款人未按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3.借款人所投資的聯營企業在貸款期內由于任何原因“關、停、并、轉”,或聯營(合作)雙方中止聯營(合作)。4.借款人其他違反合同的行為。借款人構成前款違約行為,貸款人有權按下列條款一項或數項規定處理。(1)以書面通知借款人,告知其違約問題,并責成限期采取有效措施,糾正違約行為。(2)對借款未按規定用途使用的擠占挪用貸款,在本合同規定利率基礎上加利息100%.(3)對借款人未按規定期限償還貸款,貸款人對逾期部分發的貸款在本合同規定的利率基礎上加收利息30%.(4)停止發放本合同項下的全部金額或尚未支用的貸款余額。(5)提前收回本合同項下的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由貸款人從借款人專用基金帳戶中扣收,或采取貸款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方式追索。(6)向擔保人追索未償還的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貸款本息。第九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及解除:1.本合同經借款、貸款人雙方簽章后生效,在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后自動失效。2.除由于貸款違約原因外,借款人或貸款人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應征得另一方同意,雙方未協商一致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3.本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有關規定發生了變化,合同雙方應對本合同作相應的修改、變更或解除。第十條 其他約定:1.本合同項下貸款項目的貸款申請書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其所列各條款與本合同項下的有關條款享有同等法律效力。2.借款人保證向貸款人按月提供有關計劃、統計、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3.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按( )項解決:(1)由仲裁委員會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訴。借款人(公章)代表人簽字貸款人(公章)代表人簽字簽約日期年____月____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