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在實務中,哪些合同究竟是承攬合同還是勞務合同,不易區分,急需研究解決。如何區分,值得重視和深思。承攬合同和勞務合同之間具有某些共性,比如合同的目的實現都依賴于合同相對方提供勞動力,且其性質均屬承諾、不要式、雙務、有償的合同。兩者的區別如下:
第一,當事人簽訂承攬合同的目的是希望承攬人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將工作成果得以利益實現化,勞務僅為一種實現其合同目的的手段或過程;勞務合同只關注提供的勞務行為本身,合同相對方提供勞務的過程即是求合同利益實現的過程。
第二,承攬人請求工作人支付勞務報酬的前提或基礎是承攬人按照雙方的合同約定完成工作成果,只有提供勞務的事實行還不能請求勞動報酬,如果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約定,承攬方還可追究定作人的違約責任;與承攬合同報酬的債權請求權不同的是,勞務合同的勞務提供者只要依約提供勞務了,即可享有請求支付報酬的債權請求權,勞務有無結果不影響報酬請求權。
第三,承攬人提供勞務具有獨立性,具體分為工作上的獨立和人格上的獨立。工作上的獨立是指,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訂立承攬合同,一般是建立在對承攬人的能力、條件等基礎上,承攬人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任務,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管理。人格上的獨立是指承攬人不受定作人的管束、約束,享有獨立的工作空間,只要在約定的期間完成工作內容即可。綜上,承攬人對完成工作有獨立性。與此有別,勞務合同的雇員服勞務原則上須受雇傭人的監督管理,不具有獨立性,故其服勞務時侵害了第三人的權益,雇傭人原則上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四,法律盡管規定承攬人原則上應親自完成主要工作,但終究有條件地允許第三人代為完成輔助工作甚至主要工作;與之不同,受雇人服勞務以親自實施為必要,專屬性很強,一般不得代為履行。
作者單位:云南省魯甸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