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出租經紀服務合同(2023)
說明
1.本合同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北京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共同制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依法可以出租的房屋出租經紀服務。
2.簽訂本合同前,委托人應當向受托機構出示不動產權證書或其他房屋合法來源證明原件;受托機構應當向委托人出示房地產經紀機構營業(yè)執(zhí)照、提供服務的房地產經紀從業(yè)人員信息卡。
3.按照《北京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廢止有關收費文件的通知》(京發(fā)改〔2015〕2617號)規(guī)定,房地產經紀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管理,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按照《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規(guī)定,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中介服務收取的傭金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住房租賃合同期滿,出租人和承租人續(xù)訂或者重新簽訂住房租賃合同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再次收取傭金。
4.本合同文本【】中選擇內容、空格部位填寫及其他需要刪除或添加的內容,雙方當事人應當協商確定?!尽恐羞x擇內容,以劃√方式選定;對于實際情況未發(fā)生或雙方當事人不作約定的,應當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刪除。
5.本合同文本中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內容,雙方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在相關條款后的空白行中進行補充約定,也可以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6.委托人和受托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數,并在簽訂合同時認真核對,以確保各份合同內容一致;在任何情況下,委托人和受托機構都應當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