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答辯狀-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抗辯權.docx
答辯狀案號:(2013)成華民初字第59x答辯人:劉XJ,女,漢族,1985年11月28日生,住址:成都市成華區雙橋路南一街5號,身份證號碼:***************846。被答辯人:李痣鵬,男,漢族,1964月14日生,住址:成都市武侯區人民南路四段9號。身份證號碼:***************77X。被答辯人:王貴癭,女,漢族,1968月14日生,住址:成都市武侯區新希望路2號。身份證號碼:***************247;答辯人就與被答辯人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為澄清事實,分清責任,特提出以下答辯,供審判庭參考及備案:本案《民事起訴狀》事實與理由部分,第一段自“2011年12月18日,原被告雙方訂立了……;且被告向原告支付保證金.00元。保證金在合同正常解除后右原告退還給被告?!边@一段的描述,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和既成事實,答辯人無異議。本案《民事起訴狀》事實與理由部分,自第二段“按照約定,房屋租金按半年支付……”到最后第五段“被告對于原告的合法請求一直置若罔聞……共計2616.25元”,完全抹殺并掩蓋事實真相,其真實意圖是:在房租租賃合同期內,被答辯人單方面違背市場價格哄抬房屋租金以逼迫答辯人無法承受并將答辯人驅逐商鋪,最終被答辯人自行對外轉讓取得轉讓費以獲取不當得利或將答辯人應得轉讓費分攤到房租的方式對外出租,直接剝奪他人應得轉讓費這一高額資產。
答辯人現將事實真相及相關證據提供闡述如下:2011年12月18日,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定的合同編號為的房租租賃合同中,以及與被答辯人的《民事起訴狀》中第一段和第二段都明確寫道“房租租金按半年支付”,那么首期房屋租金應該是從2012月31日【詳見證據1-甲方租金收據和押金收據】,且下半年房屋租金則是從2012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按照合同約定(房屋租金按半年支付,支付時間為到期對應日前20天)下半年房租交納日為2012當時由于答辯人手中持有的租賃合同被水漬污染導致給被答辯人轉款的賬號不清晰,為防止打錯賬號造成資金流失,答辯人曾主動電話給被答辯人核對銀行賬號,由于當時雙方合作關系良好,雙方口頭承諾約定只要在7日之前付款即可,不會索要滯納金。答辯人在2012月19日將下半年租金分2次共103,090元付給被答辯人?!驹斠娮C據2-中國光大銀行網銀轉賬憑證,證據3-中國建設銀行個人匯款憑證】由于以上事實與理由涉及到本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民事起訴狀》訴訟請求的第3條“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即2012日至2012年12月31日房屋租賃期間)所產生的滯納金6529.16元”,答辯人請求法院根據事實,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民事起訴狀》事實與理由部分第三段的描述以及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定的合同的“十、補充條款”中約定“第二年、第三年的月租金按當年、當時的市場價格確定,定價時間確定在前一年的10月份”,由于被答辯人所提出的“市場價格”與實際情況差異過大,導致答辯人無法承受,直到2013日,雙方仍無法達成一致。2012年10月2516:55答辯人主動給被答辯人電話,耗時1366秒,商談2013年房租,并約見面商談,但被答辯人以忙碌為由21拒絕見面商談,并單方面無理由無依據的提出2013年房屋租金價格應為280元-300元/平方的價格;2012年11月25日14:46答辯人主動給被答辯人電話,耗時856秒,商談2013年房租,并約見面商談,但被答辯人再次以忙碌為由拒絕見面商談,在答辯人以租金太高無法持續經營的情況下,被答辯人首次主動提出讓答辯人進行轉讓。日期具體時間主叫被叫通話時號碼姓名號碼姓名20**:主動要求見面洽談房租,遭拒:主動要求見面洽談房租,遭拒:約見面洽談,第一次同意見面洽談:見面沒談妥后,再次電話確認價格有意向次承租者,與原告商談價格2:///79:///年11月30日下午2點,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共同約定在出租商鋪(雙慶路99號附165號/166號)內見面以商定2013年房租價格。
當時,答辯人提供的市場價格為雙慶路99號附,2013月份之前租金價格為123元/平方,2013月份之后為140元/平方(2012月份簽訂合同和開張營業)【詳見證據4雙慶路99號附15X房屋租賃價格為140元/平錄音】;雙慶路99號附155號(字號:萬康)2013年租金價格為187元/平方(2012月份簽定合同和開張營業【詳見證據54雙慶路99號附155號房屋租賃價格為187米錄音】(該商鋪目前仍在轉讓中,轉讓電話為*********xx),請被答辯人考慮這個市場價格,以及結合當時整個雙慶路因二環路及雙慶路沿線封閉施工造成人流銳減生意慘淡的實際情況,酌情考慮和確定價格;而被答辯人非常強勢的告知答辯人說華樣年華郡的物業提供的價格為280-300元每平方左右,并聲稱“如你承受不了這個價格就立馬滾蛋,到時候裝修、轉讓費,你分文都拿不到,等你滾蛋了,我可以以更高的價格,租給別人”。由于被答辯人提出的房屋租賃價格實在超出市場價格太高,雙方未談妥續租價格;隨后,答辯人提及被答辯人當時承租商鋪簽合同付款當天(2012年12月18日)向上一承租人陳死灰繳納了16萬的轉讓費【詳見證據6-雙慶路99號附165/166號上一承租人陳死灰收16萬轉讓費收據】(2012年12月18辯人主動向答辯人問詢轉讓費金額,答辯人坦誠以告,被答辯人說“這個轉讓費差不多是我一年的租金了”,也正是由于這個轉讓費金額讓被答辯人對轉讓費起了念想,燃起了被答辯人惡意背離市場價格提高房屋租金的欲望)。
為了能收回一部分轉讓費而減少損失,答辯人只能2012年10月——2012年12月期間,主動致電12次,共計9996秒,大約167分鐘,近3個小時21委曲求全,按被答辯人的要求,與被答辯人口頭約定一致,以260平方的價格開始轉讓。【詳見證據7,證人劉NH書面作證證詞】在征得被答辯人口頭承諾允許答辯人轉讓的情況下,答辯人在商鋪門面上貼出出租告示,一則通過張貼告示方式留下電話方便有意向租商鋪人員進行詢價,從而公開向市場詢問價格,因答辯人承租的2個商鋪在該條街道的轉折死角處,并且商鋪進深太深面積過大,受位置不佳的影響,市場普遍反映都是在150-170元/平方之間,也就是說被答辯人要求的260元/平方的價格偏離市場價格太高根本就轉不出去;二則經過2012年11月、12個月的時間,實際上房屋也并沒有轉出去,沒有次承租人與答辯人以及被答辯人簽署過任何有關 轉讓的協議或者合同,也不曾有次承租人入駐商鋪;此事也可以通過 被答辯人在1 月份舉證的仍在門面上張貼鋪面轉讓的圖片進行驗證。 因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 中的“十、補充條款”中約定: “如乙方確實因經營不擅需轉讓、轉租的,應與甲方協商同意后方可”, 此項約定并未提及需書面同意,雙方手寫的約定條款的法律效力大于 格式化條款的效力,加之答辯人對被答辯人的信任,答辯人在得到被 答辯人口頭同意轉讓時,雙方都從未曾提及書面出具轉讓同意書一事。
另《民事起訴狀》事實與理由部分第四段“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 求與被告磋商第二年的月租金,并于2012 年12 月12 日前向原告支 付2013 月31日止的房屋租金;且告知被 告,按照合同約定未經原告書面同意,被告無權擅自轉租,要求被告 立即停止其轉租行為,但被告卻于2012 年12 月底未經原告同意擅自 退租”的描述嚴重違背事實,無中生有,毫無根據,也請被答辯人提供 相關證據。再者,假如被答辯人在2012 年12 月12 日前向答辯人告 知要求必須書面同意方可轉讓,答辯人定會按照雙方簽定的房租租賃 合同第十條補充條款中約定的“甲乙雙方約定乙方在此合同期三年內 21不得轉租、轉讓,如因乙方確實經營不善須轉讓、轉租的,應與甲方 協商同意后方可,但甲方也應與配合”這一條款,向被答辯人要書面同 第五段的描述“被告對于原告的合法請求一直置若罔聞,明確告知原告其已找到次承租人租賃商鋪”嚴重違背事實。由于原告索要的租金 價格太高,截止答辯人向被答辯人正式交鑰匙之日,仍未有人接受如 此高的價格而承租。如果按原告所訴“明確告知原告其已找到次承租人 租賃商鋪”,那么次承租人早就正式入駐商鋪開始營業了。
由于以上事實與理由涉及到《民事起訴狀》訴訟請求的第5 答辯人請求法院根據事實,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3、《民事起訴狀》事實與理由部分第四段的描述以及在答辯人與 被答辯人簽定的合同的 “十、補充條款”中約定“第二年、第三年的月租 金按當年、當時的市場價格確定,定價時間確定在前一年的10 月份, 甲乙雙方約定未在前一年10 月份協定好第二年租金的為違約。” 自2012 年10 月至12 月31 日期間,答辯人曾共計短消息7 電話 次,長達近3 個小時與被答辯人商談在合同期內的租金價格或 轉讓房租價格。在這期間,被答辯人曾多次勸告答辯人放棄續租而轉 讓出去,并告知答辯人:被答辯人名下的其他商鋪都是通過向承租方 索要轉讓費返點才能轉讓出去的。迫于被答辯人的無理要求,為保全 轉讓費不再損失,答辯人主動提出自己承擔差價的方式達到被答辯人 的預期價格,即如果次承租人能接受的價格為200 元/平,那么答辯人 愿意一次性支付按每月每平方60 元的差價補給被答辯人,從而來滿足 被答辯人260/平的要求,但被答辯人以種種理由給予推諉并堅持“260 元/平”的轉讓價格。其目的就是拖延時間直到2012 年12 月31 年12 月30 日,答辯人接到被答辯人“交房屋鑰匙、清場走 人、不退質保金 元,繳納水電費”的電話通牒,并提到被答辯人 是成都本地人,答辯人是外地人,斗不過之類的話語;迫于合同租賃 期內2013 年房租價格實在太高而未談妥,被答辯人強勢逼人的緣故, 無奈之下,答辯人只好緊急臨時搬離出房屋并遣散員工,并約定于 2013 日再次商談承租價格以及轉讓價格。2013 日,雙方在被答辯人小區附近的茶樓從23點一直 談到1 日凌晨1點多,經誠懇的交流,雙方基本協商達成以下2